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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2024-06-12 10:52     来源:桂林市林业和园林局     作者:森林防火和安全生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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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指导思想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组织灭火行动

2.2解救疏散人员

2.3保护重要目标

2.4转移重要物资

2.5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2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扑救指挥

3.4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力量编成

4.2力量调动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预警

5.2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6.2响应措施

6.3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7 综合保障

7.1输送保障

7.2物资保障

7.3资金保障

7.4通信与信息保障

8 后期处置

8.1火灾评估

8.2火因火案查处

8.3约谈整改

8.4责任追究

8.5工作总结

8.6表彰奖励

9 附则

9.1涉行政区域外森林火灾

9.2预案演练

9.3预案管理与更新

9.4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9.5预案解释

9.6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安全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桂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者靠近我市边界发生并对我市森林构成威胁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应对较大和一般森林火灾的主体,协助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对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1]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森林防火条例》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侦察火场、研判火情、制定方案、扑打明火、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

第一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市长

指 挥 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常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市长

协助市常务副市长分管应急工作的市人民

政府副秘书长

协助市副市长分管林业工作的市人民

政府副秘书长

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

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负责同志

市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

桂林警备区战备建设处分管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供电局、桂林警备区、武警桂林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桂林市无线电管理处、桂林两江国际机场、中国移动桂林分公司、中国联通桂林分公司、中国电信桂林分公司、南宁铁路局桂林车站、南宁铁路局桂林工务段、南宁铁路局桂林高铁工务段、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2]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林业和园林局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必要时,市林业和园林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本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

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区村民委员会、营造林公司和驻在林区的铁路、农场以及其他有林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组织,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森林公安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森林公安按照职责履行森林防灭火相关工作,业务上接受林业部门指导。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较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协助配合自治区应急厅处置重点、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按照国家、自治区要求做好特殊情况下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地区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市林业和园林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

桂林警备区负责对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行动实施统一指挥,牵头组织指导相关部队抓好遂行森林火灾抢险任务准备,协调办理兵力调动及使用军用航空器相关事宜,协调做好应急救援航空器飞行管制和使用军用机场时的地面勤务保障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

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森林防灭火任务按《桂林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暂行规定》执行。

3.3 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同时发生3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两个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跨出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森林火灾的扑救,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的,由当地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预判为较大森林火灾的,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预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上报自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由自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启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由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全面负责火场指挥工作;至少一名副总指挥由专业指挥员担任,主要负责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和组织灭火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航空应急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县(市、区)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或者根据国家、自治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扑救指挥坚持“三先四不打”和“十个严禁”,即: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严禁不懂打火的人指挥打火,未经专业培训、缺乏实战经验的指挥员不得直接指挥扑火行动;严禁地方部门领导或乡(镇)领导在现场指挥部成立后担任总指挥(不包括火情早期处理);严禁行政指挥代替专业指挥;严禁多头指挥、各行其是、各自为战;严禁现场指挥部和指挥员未经火场勘察、态势研判和安全风险评估直接部署力量、展开扑火行动;严禁在火势迅猛的火头正前方和从山上向山下,以及梯形可燃物分布明显地域直接部署力量;严禁指挥队伍从植被垂直分布、易燃性强、郁闭度大的地段接近火场;严禁指挥队伍盲目进入陡坡、山脊线、草塘沟、单口山谷、山岩凸起地形、鞍部、山体滑坡和滚石较多地域等危险地形,以及易燃灌木丛、草甸、针叶幼树林、高山竹林等危险可燃物分布集中区域冒然直接扑火;严禁在未预设安全区域和安全撤离路线情况下组织队伍扑火;严禁组织队伍在草塘沟、悬崖陡坡下方、可能二次燃烧的火烧迹地、火场附近的密林等区域休整宿营。

3.4 专家组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3]

3.5联防联控组织

有行政交界林区的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灭火联防组织,确定联防联控区域,建立联防联控制度。

桂、湘省区联防和区内联防组织:桂林市与湖南省交界地区和区内市、县交界发生森林火灾,按照有关省区和县护林联防章程进行处置。[4]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地方专业(半专业、群众)森林消防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与申请调派的航空应急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5]为主,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林场(自然保护地)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县(市、区)调动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协调,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调动;跨县(市、区)调动自治区直属林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市林业和园林局指导实施,调入县(市、区)负责对接并提供相关保障。森林防灭火联防联控区之间调动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时,可自行按联防章程组织实施。

调动航空应急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时,由火灾发生地县(市、区)应急局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市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边请示边调动航空应急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火灾发生地做好对接和相关保障工作。[6]

需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我市扑火时,由市应急管理局向自治区应急厅提出申请。

需要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由市指挥部向桂林警备区提出用兵需求。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5.1.2 预警发布

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火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向各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或其办公室发布橙色高度危险、红色极度危险预警信息,并提出相应工作要求。

5.1.3 预警响应

蓝色预警响应:关注本区域天气有关情况;及时查看可能影响本区域森林火险预警变化的因素;注意林火卫星监测热点核查反馈情况;瞭望台和视频监控系统实行全天候瞭望监控,充分利用国家林火卫星监测系统和自治区气象卫星遥感监测系统,及时监测和掌握森林火情。

黄色预警响应: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审批;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监控巡查;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专业森林消防队集中待命。

橙色预警响应: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野外火源管控工作组加强监督;林区各单位进一步加大森林防火巡护密度,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各类森林消防队进入待命状态;航空护林飞机加大空中巡护密度;气象部门根据天气状况,针对重点地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红色预警响应:负有扑火指挥责任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领导和办公室工作人员一律在岗,不得外出;红色预警已持续5天并将持续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公布森林高火险时段,发布禁火令或者禁火通告,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重要地区和重点林区严防死守;各类森林消防队进入戒备状态,做好随时出动扑火的准备。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向自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商请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航空应急救援队伍靠前驻防,有关县(市、区)做好相关保障工作。[7]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 信息报告

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有关规定,坚持有火必报、即有即报、归口报告、逐级报告。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同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各信息渠道同步、准确报送火情信息。当森林火灾多发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领导应当调配力量加强火情信息报送处置。以下森林火灾信息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报告自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8]

(1)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火场距我市边界5公里以内,并对我市或者邻省、市森林资源构成威胁的森林火灾;

(5)国家卫星监测发现并调度的森林火灾;

(6)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森林火灾。[9]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和发展趋势、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按任务分工组织进行早期处理,由林业部门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一般、较大森林火灾时,由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较大森林火灾持续时间较长、过火面积较大时,由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上报自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由自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应当根据气象、地形、环境和火情,研判森林火灾发展趋势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等,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立即就近组织专业、半专业和群众森林消防队伍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根据火灾发展态势,迅速组织辖区内其他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请求自治区调派航空应急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及邻近设区市、自治区直属林场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必要时,协调当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的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应当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可燃物情况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应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继续组织当地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当地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设区市、跨县(市、区)增援的地方专业防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2.8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县(市、区)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 IV级响应

6.3.1.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决定启动IV级响应:

(1)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明火持续燃烧达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2)火场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火灾;

(3)森林火灾距市行政边界线5公里以内且对我市森林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森林火灾;

(4)同时发生2起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10]

6.3.1.2响应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森林防火工作的科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监测,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通知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3)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火灾发展态势派出工作组协助、指导,按规定向自治区报告火情信息;根据需要,就近申请调派航空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火灾扑救;

(4)火灾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县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和应急管理部门统一指挥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调集本县(市、区)森林消防队伍支援。

(5)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6.3.2Ⅲ级响应

6.3.2.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1)初判达到较大森林火灾等级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火场持续燃烧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省、市边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4)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1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5)直接威胁民居、重要设施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火灾。

(6)发生在县行政边界、火场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火灾。

6.3.2.2响应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应急管理局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灾连线、视频会商调度,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火灾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应急管理部门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调动相关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实施跨县(市、区)增援扑火;

(3)根据需要申请调派航空应急救援队伍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

(4)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视情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报道。

6.3.3Ⅱ级响应

6.3.3.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1)初判达到重大等级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市行政边界、火场面积超过500公顷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火场燃烧持续24小时明火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4)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

(5)已烧入或者直接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地区。

6.3.3.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负责指挥调度,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入履行森林防灭火职责备战状态,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同自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11]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火场需求,调集市其他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申请增派航空应急救援队伍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扑火;

(3)协调调派解放军、武警、公安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市气象局提供火场气象信息,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择机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5)根据火场需求,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6)根据火灾发展态势,请求自治区支援;

(7)协调媒体加强火灾及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6.3.4Ⅰ级响应

6.3.4.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I级响应:

(1)初判达到特别重大等级的森林火灾;

(2)森林火灾(含入境火)已达到特别重大等级且火势持续蔓延;

(3)持续燃烧48小时明火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4)火场面积1000公顷以上且明火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3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6)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6.3.4.2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根据市委、市政府指示批示,协助市委、市政府领导,进行会议会商,指导火灾发生地县(市、区)党委、政府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指导火灾发生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3)增调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解放军、武警、公安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申请增调航空应急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4)根据火场需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转移受威胁群众;

(5)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6)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7)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8)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9)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点、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市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县(市、区)。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机动输送,以摩托化方式为主,必要时,由铁路、民航部门组织实施。

7.2 物资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12]重点地区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集中储备调度制度。科学调整市级储备规模结构,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通、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7.3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

7.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扑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应急移动指挥车[13]。建立全市统一的森林防灭火信息系统,不断充实更新森林防灭火数据和森林资源数据,实现森林防灭火信息的实时共享。市级启动IV级及以上响应时,市级和森林火灾发生地县(市、区)及火场的应急通信系统应保持畅通;申请调派的自治区航空应急救援飞机、无人机和森林火灾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的无人机开展火场侦察,将森林火灾现场及其周边图像、视频实时传送至各级指挥机构办公室,为研判火灾发展趋势、制定扑火措施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或者发生大面积森林火灾及造成严重影响的地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或者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作出指示批示的森林火灾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向自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涉行政区域外森林火灾

当发生行政区域外火烧入或者行政区域内火烧出情况时,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研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14]

9.2 预案演练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修订。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修订本地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乡(镇)、村(居)民委员会编制森林火灾扑救办法,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4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

组成及任务分工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林业和园林局、市供电局、桂林警备区、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桂林市无线电管理处、桂林两江国际机场、中国移动桂林分公司、中国联通桂林分公司、中国电信桂林分公司、南宁铁路局桂林车站、南宁铁路局桂林工务段、南宁铁路局桂林高铁工务段、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15]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指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通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二、抢险救援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林业和园林局、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森林火灾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三、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应急管理局、林业和园林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森林火灾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森林火灾灾区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森林火灾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暴发流行。

四、火灾监测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林业和园林局、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森林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五、通信保障组

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和园林局,中国移动桂林分公司、中国联通桂林分公司、中国电信桂林分公司[16]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自治区应急厅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六、交通保障组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南方航空护林总站百色航站、两江国际机场、南宁铁路局桂林车站、南宁铁路局桂林工务段、南宁铁路局桂林高铁工务段[17]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森林火灾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必要时,以航空救援直升机运输方式投送,由南方航空护林总站百色航站实施。

七、军队工作组

由桂林警备区牵头,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参加市层面军地联合指挥,加强现场协调指导,保障解放军、武警部队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建立直接对接。

八、专家支持组

由专家组成员组成。[18]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九、灾情评估组

由市林业和园林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森林火灾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十、群众生活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森林火灾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中央、自治区、市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森林火灾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组织国内捐赠、国际援助接收等工作。

十一、社会治安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森林火灾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管理局、桂林电视台、桂林日报、漓江晚报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森林火灾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市领导同志在灾区现场指导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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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应对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主体,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应对较大森林火灾和一般森林火灾主体。

[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要求,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各部门职能调整和森林防灭火工作实际确定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3]《桂林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聘任莫永祥等10名同志为桂林市森林防灭火专家库专家的通知》(市应急管〔202050号)。

[4] 根据我市各县(市、区)行政区域交界情况和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情况,桂林市分四个片区建立联防联控机制。第一片区:全州县、兴安县、灌阳县、资源县;第二片区:灵川县、叠彩区、七星区、秀峰区;第三片区:永福县、临桂区、龙胜县、象山区;第四片区:荔浦市、阳朔县、恭城县、平乐县、雁山区。

[5]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2021年航空护林暨航空应急救援相关工作的通知》(桂森防办字〔202013号)文件要求,国家应急管理部南方航空护林总站百色站在兴安县白竹铺展卓机场重点防火期停驻一架航空应急救援飞机,主要负责桂林市及周边地区航空护林和森林火灾扑救。自治区邀请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并在桂林市临时驻防一个大队人数50-75人,拟定驻防在兴安县白竹铺展卓机场。

[6]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2020年航空护林和航空应急救援工作的通知》(桂森防办字〔2020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森林火险预警分级响应措施指南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分级响应措施指南的通知》(桂森防办字〔202012号)要求,明确调动航空救援力量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权限。

[7]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森林火险预警分级响应措施指南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分级响应措施指南的通知》(桂森防办〔202012号)要求,我市细化应对各级预警响应工作。

[8] 按照《广西壮族 自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 自治区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森防字〔20196号)要求,已明确火情报告制度。

[9]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森防字〔2019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文件要求,规范火情信息报送。

[10]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森林火险预警分级响应措施指南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分级响应措施指南的通知》(桂森防办〔202012号)要求,自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级响应,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级响应,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级响应,相应的启动条件和响应措施视情调整。

[11]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要求,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自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

[12] 由市应急管理局整合6类自然灾害,集中建立应急物资保障体系。

[13] 自治区统一购买服务,交付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调派使用,到达火灾现场后通过球形机和无人机将现场及其周边图像、视频实时传送至市指挥中心。县级以下未配备该车辆。

[14] 桂林市行政区域无对外交界,故修改为涉行政区域外森林火灾。

[15] 结合我市森林防灭火实际工作需要,增加部分职能部门开展协调工作。

[16] 桂林市无通信管理局,故增加中国移动桂林分公司、中国联通桂林分公司、中国电信桂林分公司进入通信保障组。

[17] 在自治区基础上增加南方航空护林总站百色航站(驻兴安县展卓机场)、桂林两江国际机场、桂林车站、桂林工务段、桂林高铁工务段。各县(市、区)已建立和确定航空应急救援直升机临时起降点,可以快速投放抢险救援物资、装备及生活保障物资。

[18] 《桂林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聘任莫永祥等10名同志为桂林市森林防灭火专家库专家的通知》(市应急管〔202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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